(原标题:关于对石政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石政君:
经查,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或公司)收购辽宁华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事项中,你作为交易对手方未按承诺将股权收购款用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三祥新材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承诺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