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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部分董事、监事未按要求出席股东大会,部分独立董事未做述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不规范。2022年年度报告中相关主体名称披露错误;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支出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年度报告中账龄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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