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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保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34号)

(原标题:关于对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保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34号))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保社: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成都嘉盈畜产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丰都泓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通恒阳肠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南通恒阳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嘉岩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北京顺鑫美华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九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安徽九龙肠衣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东诚东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沂南县东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宏仁肠衣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以下简称8家公司)实际受你公司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六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六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正)》(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六十条第四项,8家公司为你公司关联方。2018年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与8家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37.30亿元。你公司未如实披露8家公司为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马保社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公众公司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马保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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