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董事陈友德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人民法院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情形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尽快解除陈友德董事职务,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