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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股份1,479,6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你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荣盛石化股份从6,074,090,185股增加至6,075,569,785股,占荣盛石化总股本比例从59.9879%增加至60.0025%。2025年6月13日,你公司继续增持荣盛石化股份1,204,900股,增持金额10,265,395元,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上一日的60.0025%增加至60.0144%。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荣盛石化已发行股份的60%暨触及5%整数倍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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