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侯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侯颖:
经查,你在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任证券投资顾问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