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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于乔、赵乐、于姝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于乔、赵乐、于姝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乔、赵乐、于姝:

经查,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硬工具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度,公司将原计划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原材料采购”的募集资金1,353.06万元用途变更为“购买设备和对子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其中2024年上半年公司708.96万元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未在2024年半年报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进行披露,且披露的报告期内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定。于乔作为公司董事长,赵乐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于姝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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