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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晟辰、赵凤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晟辰、赵凤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晟辰、赵凤帅: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地质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一是公司2023年10月、2024年11月审议并披露的为烟台泰临城市配套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审议和公告的相关贷款期限与实际期限不一致。二是2024年4月山东神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中矿业)起诉公司关联企业龙口市贵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邦矿业),涉诉金额1,080.98万元,诉前调解中公司被追加为被告,后续公司为贵邦矿业997.6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构成关联担保。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诉讼,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该关联担保。

二、关联交易违规事项

一是2023年11月,公司将名下探矿权转让给关联企业龙口市金泽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该关联交易。截至目前,对方尚未支付公司探矿权转让款220万元。二是2023年12月,公司与关联企业烟台刘杨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年租金10万元,租期15年,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该关联交易。三是2022年12月,公司将持有的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34%的股权以1700万元转让给关联企业龙口市阜山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对方尚未支付转让款1300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三、其他违规事项

一是2024年4月,因股权转让纠纷神中矿业起诉公司和贵邦矿业,涉诉金额1,714.80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诉讼。二是2024年1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敖汉旗齐瑞隆矿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金额350万元,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该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刘晟辰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赵凤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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