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郑兰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郑兰:
经查,北京博派擎天创投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存在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你作为北京博派擎天创投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