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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虎财、王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虎财、王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虎财、王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王虎财、王芳:

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王虎财、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芳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虎财、王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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