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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柴华:
经查,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未对互联网投资顾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对企业微信管理不到位,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人员通过分公司企业微信接触客户并向客户进行营销。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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