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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

经查,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虚构应付账款并以保理业务形式为其他公司提供融资便利,导致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银行扣划公司账户资金14,251.47万元,实际控制人高明自认构成其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至今未偿还余额9,694.72万元。公司在2024年年报中对以上违规行为予以披露,对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9日发生的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2.公司治理制衡机制不完善,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未实际履行相应职责,实际控制人高明安排伪造银行函证、银行对账单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高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李振冰作为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彦、刘亚恩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程宇作为总经理,李旭明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高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措施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占用资金,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经营合规及稳定,并由审计委员会牵头对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及与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查整改;高明应按承诺尽快偿还占用公司资金本息,配合公司整改工作;其他责任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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