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薛蕾、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
经查,你公司2025年4月披露的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存在多处错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财务总监梁可晶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财务总监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肃性、重要性,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切实整改,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错误。同时,对照你公司内部相关制度,严肃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