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赵堂朝、张明军、黄建伟、孙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赵堂朝、张明军、黄建伟、孙强:
经查,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债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赵堂朝、张明军作为时任董事长,黄建伟作为现任董事长,孙强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