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林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晟: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天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索天科技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作为索天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