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盐城锦狮佐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盐城锦狮佐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核查举报事项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为投资者开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账号,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三、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