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庄晓东、翁琳峰、郑明、阮晓岚: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美思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思特或公司)对第一大供应商芜湖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安博)具有重大影响,其中,2022年-2024年公司向其采购EAS产品装配委托加工服务金额分别为700.88万元、1,168.52万元、1,997.17万元,2023年-2024年公司向其采购仓储服务金额分别为59.42万元、86.20万元,但公司未将其认定为关联方,且未就相关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5年6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确认芜湖安博为关联方、补充审议相关关联交易,并于同日披露前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庄晓东、时任总经理翁琳峰、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明、时任财务总监阮晓岚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庄晓东、翁琳峰、郑明、阮晓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3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