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5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钟仁志、总经理钟佳妤、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金丹君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