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宇、马原、王良晶、苏鑫、徐靓依: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股份代持
2017年至2023年5月期间,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始人邹宇、王良晶、苏鑫合计代公司员工黄鋆持有公司约0.51%的股份(以公司2017年总股本为基数,对应约15.24万股)。前述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股权结构、公司2017年至2023年一季度期间相关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第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邹宇,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良晶,时任公司董事苏鑫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第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秘马原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秘徐靓依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第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邹宇、王良晶、苏鑫、马原、徐靓依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对外收购事项未及时披露
公司收购美满科技持有的杭州客数互动网络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客数)100%股权以及成都西阿爱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邹宇、时任董事会秘书徐靓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邹宇、徐靓依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向公司一般户合计打款1277.42万元,用于支付公司一般户前期垫付的募投项目中涉及研发人员社保、公积金等费用,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有关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2024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邹宇,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徐靓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邹宇、徐靓依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2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