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切实履行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定期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本决定书逐项落实的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