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金定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定胜: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福晟集团董事长,对福晟集团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