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州以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州以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在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专职员工少于5人。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