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证上〔2025〕687号-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687 号 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 30 号; 刘玉,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谌志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万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ST 万方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 — 1 —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000万元至 2500 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 300 万元至 450 万元,未预计 2024 年度营业收入。4 月 18 日,*ST 万方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营业收入为 38000 万元至 40000 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22000 万元至 24000 万元,净利润修正为 1000 万元至 1500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 400 万元至 600 万元。同时,因预计 2024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ST万方首次提示年度报告披露后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 月 28 日,*ST 万方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营业收入为 39147.03 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 22751.39 万元,净利润为 1065.16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 460.13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 万方未能在 2024 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业绩预告,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ST 万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第 9.3.3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万方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第 1.4 条、第 2.1.2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ST 万方— 2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万方财务总监谌志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三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ST万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玉、财务总监谌志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万方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万方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ST 万方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30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