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郑钧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郑钧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钧壬:

经查,2024年9月27日,你增持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合科技”或“公司”)620万股,持股比例从0%变为8.31%,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5.93%变为14.24%。你及一致行动人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10%时未暂停交易,也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情形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11月20日,你继续增持优合科技70万股,持有比例从9.79%变为10.73%,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14.24%变为15.18%。你及一致行动人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15%时未暂停交易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6月19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