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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建设方面,有关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制度未根据业务实际及时更新。

二、业务规范方面,未充分了解引入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未对代销产品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通过互联网对部分代销基金产品开展宣传推介过程中,未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加强统一管理,实施留痕和监控;个别基金销售网点未置备基金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合规风控人员未对新引入代销产品及其管理机构进行合规审查;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对代销基金业务合作机构及其产品实行准入审批的委员会成员中未包括合规人员;未审慎评估基金销售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四、信息报送方面,未按规定报送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任职备案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反洗钱报备落实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关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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