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 钟佳妤、金丹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87 号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29 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你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你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1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1.3 条、第 6.3.6 条、第 6.3.10 条的规定。钟仁志作为你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 5.1.2 条的规定。钟佳妤作为你公司总经理、金丹君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三款、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6 月 3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