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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兰山英、朱雪珍、潘晓珍、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兰山英、朱雪珍、潘晓珍、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兰山英、朱雪珍、潘晓珍、洪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查明事实,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兰山英作为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朱雪珍作为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潘晓珍作为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议并签署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你们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洪涛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议并签署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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