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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桢:

经查,2023年4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福建省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南股份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其间,亚南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历史股权转让情况

2023年8月,亚南股份在《福建省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中披露的与福建某公司相关的2次股权转让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经查,福安市金久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电机)为亚南股份关联方,亚南股份与其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2021年1,815.62万元、2022年2,030.35万元、2023年1月至4月679.95万元、2023年935.40万元、2024年1月至6月19.48万元。亚南股份未在《福建省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迟至2025年4月、5月才补充披露。

(二)2023年,亚南股份与福安某公司签订2份硅钢采购合同。经查,上述硅钢采购业务实质为亚南股份通过福安某公司分别向关联方福安市兴茂电机配件有限公司、金久电机采购硅钢,涉及金额分别为170.23万元、200.79万元。亚南股份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5年5月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1年,公司分别向5名关联自然人拆出资金,相关资金已在当年度归还,但未计提相应利息。2022年,公司分别向4名关联自然人拆出资金,相关资金已在当年度归还,但未计提相应利息。上述情况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但亚南股份未在《关于福建省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四、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2023年4月至今,亚南股份在支付所有款项前,均由公司行政部专员、实际控制人配偶林某某对付款单据进行审核,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二)截至2025年3月,亚南股份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未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不符合亚南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亚南股份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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