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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陈光炎为你公司控股股东,泉州汇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鹏投资)、泉州景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豪投资)为你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

2023年8月,汇鹏投资占用你公司资金8,548,000元,并于2023年12月归还8,549,000元;2024年1月,汇鹏投资再次占用你公司资金8,540,000元。2023年8月,景豪投资占用你公司资金460,560元,并于2023年12月归还460,460元;2024年1月,景豪投资再次占用你公司资金460,460元。2024年1月至2月间,陈光炎占用你公司资金共计398,240.52元,并于2024年2月归还。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行为

前述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三、未按期披露年报

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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