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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任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人员从事营销、客服工作的问题。针对该问题,我局曾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但你单位未整改,反映出你单位在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无法与你单位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并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你单位应当每月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单位应当向我局书面申请,经我局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新增客户。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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