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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号))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2025年6月20日披露《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对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财务报告附注章节、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章节、母公司财务报告章节等部分内容进行更正。本次更正未影响新动力2024年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新动力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不真实、不完整,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程芳芳作为新动力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动力、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其他董事、管理层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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