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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个别营业部从业人员在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期间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开通相关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等违规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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