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大事项未向我局报告。二是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部分费用的支出未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