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魏、郑雅丹、王凯峰: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特殊投资条款的解除情况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2022年9月30日,部分投资人股东与公司及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回购条款终止并自始无效,且不附任何恢复条件。上述补充协议实际签署时间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时间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冯魏、时任总经理郑雅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凯峰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冯魏、郑雅丹、王凯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