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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找根、陈卫新、吴春香、陆继红: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波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10月,公司实控人陈找根、陈卫新通过洪波股份出售房产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600万元。截至检查日,上述占用资金尚未归还。针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找根、总经理陈卫新、董事会秘书吴春香、财务负责人陆继红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实际控制人,陈找根、陈卫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找根、陈卫新、吴春香、陆继红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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