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国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国来:
经查,2016年以来,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十大股东张某娟与朱某、李某根形成股份代持关系,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张某娟与朱某股份代持关系于2023年3月解除,张某娟与李某根股份代持关系于2019年8月解除。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张某娟与朱某、李某根的股份代持关系知情,但一直未告知公司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导致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存在股东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