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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众友)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11月,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与甘肃众友签订了《关于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众友)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甘肃众友承诺青海众友2020—202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总额分别不低于0.15亿元、0.165亿元和0.18亿元。若青海众友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则甘肃众友应当以现金对美尔雅进行补偿。

根据美尔雅相关公告,青海众友未实现上述业绩,但甘肃众友未按约定向美尔雅进行现金补偿。美尔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众友支付2020—2022年度业绩补偿款,分别为0.10亿元、0.29亿元、1.08亿元以及相关利息。2024年9月3日,美尔雅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显示,法院判决甘肃众友向美尔雅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0.68亿元,但甘肃众友未支付上述款项。

甘肃众友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甘肃众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甘肃众友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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