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9 号──────────────────────── 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葫芦娃,A 股证券代码:605199; 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于 汇,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王清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23 日,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000 万元到-28,0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30,000 万元到-33,000 万元。同时公司风险提示称,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7,446 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为-32,534 万元。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2024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亏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亏公告,迟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 -2-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5.1.1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于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法》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时任财务总监于汇,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9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