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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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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111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 号)及我部查明,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在执行瑞达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或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

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对瑞达期货全资子公

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贸易业务收入核算获取

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

错报。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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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部分审计底稿中未见比对

发函收件地址和回函寄件地址、发函收件人与回函寄件人是否相

符的工作记录,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上述信息存在不

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底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容诚所部分审计底稿对异常

情形的审计说明记录不完善,个别底稿记录不准确。以上情形不

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的规定。

容诚所作为瑞达期货年报审计机构,林宏华、陈有桂、郑英

梅作为瑞达期货有关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

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12.1.2 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

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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