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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杨林、刘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林杨林、刘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林杨林、刘军:

经查,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将回购义务确认为负债;新里程控股子公司崇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暂估在建工程金额;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将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计入无形资产科目。上述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导致新里程2023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财务数据存在披露不准确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林杨林作为新里程董事长,刘军作为新里程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新里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于2025年6月23日16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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