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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娴、商玲霞、陈胜敏、赵雪璎: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调减2022年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740.40万元、5,740.40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净利润的414.75%、594.37%,且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娴、总裁商玲霞、财务总监陈胜敏、董事会秘书赵雪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娴、商玲霞、陈胜敏、赵雪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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