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薛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薛航:
经查,你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上海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未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