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596 号 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 148号; 张 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商玲霞,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陈胜敏,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 — 1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宋城演艺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调减 2022 年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740.40 万元、5740.40 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净利润的 414.75%、594.37%,且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宋城演艺定期报告属于宋城演艺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宋城演艺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宋城演艺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5.1.1 条的规定。 董事长张娴作为宋城演艺主要负责人,对宋城演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宋城演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 总裁商玲霞作为宋城演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陈胜敏作为宋城演艺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2 —信勤勉义务,对宋城演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宋城演艺、张娴、商玲霞、陈胜敏向本所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 宋城演艺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宋城演艺积极主动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多次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相关事项重大进展,并在掌握充分信息后及时更正会计差错、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等相关影响;二是截至 2022 年年报披露时,宋城演艺无法知悉联营企业 Huafang Group Inc.及其被投公司所涉案件的具体案情,已通过 2022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和专项说明等方式向市场揭示风险;三是不存在错报的主观故意,相关事件未对宋城演艺造成严重影响;四是宋城演艺始终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未来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张娴、商玲霞、陈胜敏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积极主动要求宋城演艺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推动相关事项得到解决;二是长期在宋城演艺任职,不存在违规动机和主观故意,未来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推动宋城演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 3 — 第一,对宋城演艺提出的“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向市场揭示风险”等申辩理由予以采纳。考虑到宋城演艺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能够采取补救、纠正措施,通过 2022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和专项说明等方式揭示风险,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并在掌握充分信息后及时更正会计差错、消除相关影响,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前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第二,对宋城演艺提出的“不存在错报的主观故意、相关事件未对上市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以及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未来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宋城演艺对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投资收益等会计处理未基于谨慎性原则,导致公司2022 年由亏损错报为盈利,信息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要求,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一定影响。另外,宋城演艺合法合规经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与本次违规事项无关。因此,对前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对张娴、商玲霞、陈胜敏提出的“积极主动要求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等申辩理由予以采纳。考虑到张娴、商玲霞、陈胜敏在宋城演艺的违规行为被发现前,能够积极主动要求宋城演艺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并推动相关事项的解决,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前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4 — 第四,对张娴、商玲霞、陈胜敏提出的“长期在公司任职、不存在违规动机和主观故意、未来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该申辩理由与本次违规事项无关,因此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娴、总裁商玲霞、财务总监陈胜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7 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