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3 号 关于对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文博、梁爽、李维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未按规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石文博、董事会秘书梁爽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信息 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2 月期间,公司 4 家子公司股权多次被冻结,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以上事项公司于 2025 年 5 -1-月 9 日补充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所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22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石文博、董事会秘书梁爽、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李维嘉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227 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石文博、梁爽、李维嘉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6 月 1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