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6 号关于对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常: 你公司未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五常对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4 年年报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五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 -1-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6 月 1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