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傅昌宝、毛新华、姚双燕: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26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合计金额9,000万元。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4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傅昌宝、总经理毛新华、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姚双燕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傅昌宝、毛新华、姚双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