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何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勇:
经查,你作为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智家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的配偶万姣于2025年3月14日买入居然智家30,000股,成交金额139,200元;于2025年3月17日卖出居然智家30,000股,成交金额142,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