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韩威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韩威华: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韩威华,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