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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彭泓越、马凤君、马晓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彭泓越、马凤君、马晓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泓越、马凤君、马晓南:

经查,山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泽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二是公司2024年半年报存在错报。净利润错报金额为843.25万元,达到当期净利润的255.81%。

三是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公司于2024年11月为关联方山东含弘嘉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未将该事项作为关联交易审议,关联董事彭泓越未回避表决,公司亦未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彭泓越作为公司董事长、自2025年3月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马凤君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马晓南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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