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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阜阳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大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阜阳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大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阜阳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大鹏: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2阜交01”募集资金用途调整事项未及时披露;二是2022年公司总经理变更、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变更,2023年董事长变更,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变更均未及时披露;三是2023年末相关财务指标未达到存续的2只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要求,未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规定。公司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大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大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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